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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跨省抓捕无罪怎么处理

身为因网络追逃行动而成功拘捕的对象,若经查证指控罪名并无实据,须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应在拘留期内的24小时内完成讯问工作。如发现应当不执行拘留的情形时,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其次,第九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机关对于他们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员,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手续的人员,均应在逮捕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如发现其不应实施逮捕行为时,必须立即释放被逮捕者,并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最后,第九十九条阐述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且期限已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释放处理,解除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状态或者按照程序更改相关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利提出,尤其是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主张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最新修订: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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