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拘留的人员,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初次审询查证。一旦发现拘留不当或者
拘留期限过长时,需立即解除拘留措施,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拘留程序与相关条件,具体包括: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事宜时,必须向
被拘留者出示正式的
拘留证;且执行拘留工作的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两名在场监督;
同时,也需要在
拘留时间结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到被拘留人士的
家属及亲友等相关利害关系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