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当
紧急避险的行动方法不恰当或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范围,导致产生了本不应出现的额外损失时,那么实施紧急避险的
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就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必须低于为了避免更大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所可能引发的损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