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和
承包商之间已经就最终结算达成了共识或者彼此明确地约定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时,便不需要额外的申请来实施造价
鉴定程序。
然而,当双方对于结算款存在争议之时,他们可以选择在
诉讼开始之前或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针对该项工程的总造价进行深入而准确的评估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框架下,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了分歧,那么他们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的增减项造价进行鉴定,而不必对整个工程的总造价进行全面的鉴定。
此外,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没有异议,仅仅只是对工程项目的单价存在争议的话,也可以只针对单价进行鉴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