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认定为“屡次”挑衅滋扰事件的情况,其行为过程通常具有持续性特点,考虑到在法定期限方面的定义并不十分明晰,因此,只要这类行为的实施在
追究时效范围之内,便应依法予以
刑事惩处。
然而,若能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构成要素,则有可能被判定为
寻衅滋事罪。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条件要求,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观心态上仅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方面,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社会
公共秩序。
最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随意
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