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违法所得超10万元,或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二次受行政处罚后又转贷的,构成高利转贷罪。这是对扰乱金融信贷秩序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正常信贷秩序。解决措施是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核,监管部门加大对转贷行为的监测和惩处力度。
2.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放贷对象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这是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避免非法放贷引发社会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公众也要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借贷。
法律分析: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有两种情形会以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达10万元以上;二是虽未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
(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包括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以及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
提醒:
从事借贷相关活动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高利转贷或非法放贷触犯刑法。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避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注意违法所得数额不能达到10万元以上,同时不能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高利转贷。
(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尤其要注意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不能达到10次以上。
(三)若从事放贷业务,要把控好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放贷对象数量,避免出现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情况,防止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超10万,或未达此数但两年内两次受罚又转贷的,按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
2.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为营利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处罚。“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指2年内向多人出借10次以上。非法放贷累计200万以上、违法所得80万以上、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致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
结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0万以上或有相关多次违法情形,以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未经批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且满足一定违法所得数额或违法次数条件的,构成高利转贷罪。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10次以上出借资金,且达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数量等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漏洞进行非法获利。如果在金融借贷等方面遇到法律疑问或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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