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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名义签订协议构成什么罪

运用投资协议进行欺诈行为无疑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涉案人可能会被指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即背负起了“合同诈骗罪”的罪名。通过以下明确列举的《刑法》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合同诈骗罪”的详细说明:
其中详尽地描述了如何通过虚构公司或冒充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诱导对方当事人续签订并履行合同、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逸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欺骗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其财物等多种情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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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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