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死刑犯而言,他们并无权利自主选择
执行死刑的方式。人
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之前,必须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派遣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的执行地点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
羁押场所内进行。
具体来说:
1.被
判处死刑的罪犯,其执行方式是由当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既可能是枪决,也有可能是注射。
然而,目前在我国,枪决仍然是主要的执行方式。
2.尽管
注射死刑已经成为我国
死刑执行方式的发展方向,但是这种执行方式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先进的设备以及专门的场所,而我国大部分中级法院尚未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若具备注射执行条件则采用注射方式;若不具备注射执行条件,则采用枪决方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