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欠银行款项的事宜,并不会牵涉到家庭其他成员。众所周知,父母与子女均为具有独立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需独自负责自身参与的所有
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
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连带责任关系。
然而,若涉及到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相关的
民事法律行为。
《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