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直接
监护及
抚养孩子的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力变更孩子的姓氏名称,然而,这必须获得另一方家长的同意与共识。若在
离婚过程中,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或者没有经过充分的协商,那么其中一方试图改变孩子的姓氏时,公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此类申请。换言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不能独自决定更改孩子的姓氏,即便已经实施了更改行为,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将其恢复到原来的姓氏状态。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无权利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从理论层面来看,如果想要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地更改孩子的姓氏,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并且在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