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时,从建设单位、
承包方以及建筑施工方这三个主体的视角来看,通常情况下,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落在
承包单位身上。若因承包商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条件无法媲美于协商时达成的约定,那么,作为发包人和业主,他们便拥有可以向承包商提出修改或修复的权利,并且这个过程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在工程修缮或复工、改造完毕之后,倘若由于修复的工期过久而影响了整体的交付日期,则施工方必须对此负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此外,即使承包商拒绝进行工程修补或改造,作为发包人,他们仍然有权利主张减少
工程款项的支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