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在恋爱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的过失行为,影响到了女方对自身"性权能"的正确判断与处置,致使女方意外怀孕并最终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导致其精神遭受重创,出现抑郁症状。
在此情况下,女方以法律为武器提
起诉讼,经由法庭公正审理,裁定确认男方应对由此引发的身心伤害予以
经济补偿。
具体措施便是男方须向女方支付
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即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任何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权益的行为都应负有相应
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为恢复健康而付出的合法必要支出,同时也需承担因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若对他人身体造成残害的,则还需要
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
伤残赔付金;
如果引发对方的不幸去世,那么还必须支付
丧葬费用以及
死亡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