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纷争,我们应该倡导向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诉诸交警部门的介入调解,乃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起诉解决。在正式进入法律程序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交警部门已经就该交通事故向涉事各方发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这两项关键文书。对于涉及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方既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也可以直接提交至民商法庭
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如果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参与调解,各方并未能达成共识,甚至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任一方仍旧不予配合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选择向法院
递交民事诉讼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