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作为一个
刑事实体法律概念,通常指某个体在被依法判处某种
刑事处罚,并且已经履行或者获得豁免之后,在法定时间规定范围之内再度实施
犯罪行为,且所触犯的刑事处罚与原判之
犯罪性质相同或者更为严重者。
根据其不同的分类情形,可以将累犯划分为普通累犯以及
特别累犯两大
类别。在普通累犯中,是指那些被依法以
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进行刑事惩罚的罪犯,在其刑事惩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国家
司法机关的豁免后的未来五年期限里,再次实施了应处以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程度的犯罪行为。而在特别累犯之中,则是指那些因为涉嫌某一类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而受到过刑事惩罚的罪犯,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机关的豁免之后,再次实施了同一种类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