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集资行为中,业务员所可能承担之责任,既可能涉及到
刑事责任,亦有可能牵扯到
民事责任。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若业务员对于自身供职公司从事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活动的事实有所了解,却依然选择参与其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其行为将被视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从犯,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在民事责任层面上,倘若业务员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因自身过失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业务员可能须承担起连带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