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
违约责任的清晰界定在于两种责任基础的性质差异,前者是法定的一类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的;
在发生时间节点上,
缔约过失责发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任一环节,而违约责任却在
合同生效并依法成立后才会出现;
在
赔偿内容上,缔约过失责任往往以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信任利益耗损作为主要焦点,而违约责任则包括了支付
违约金,对实際损害进行补偿以及承担继续履行等多种形式;
此外,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设定中也将这两种责任区分开来。《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