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主张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之
诉讼有效期为三年。
此诉讼有效期应从受害方知悉自身权益受侵害及加害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受害权益受损起已逾二十年,则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如遇个别例外情况,人民法院会酌情考虑受害方之申请,予以适当延长
诉讼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