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且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免交执行费是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者,因身体残疾生活能力受限且收入不稳定,减免执行费可减轻其经济压力,使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法院简化申请流程,快速审核这类申请。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这些费用用于保障特定亲属基本生活,免交执行费可确保费用及时执行到位。法院可主动核实情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体,本身经济条件差,免交执行费可避免加重其负担。相关部门可加强信息共享,让法院及时了解申请人情况。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存在困难时,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不过免交执行费仅针对自然人。
(2)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由于身体残疾使他们生活能力受限且收入不稳定,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减免执行费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这些费用用于保障特定亲属基本生活,申请执行此类费用免交执行费,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体,本身经济条件差,若缴纳执行费会加重负担,所以可免交。
提醒:申请免交执行费需符合法定条件,且要按法院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案情所需材料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当事人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自身符合免交执行费的情况,如属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要提供残疾证明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相关材料。
(二)若当事人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应提供能证明该费用性质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免交执行费。
(三)生活困难群体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等,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法院申请免交执行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1.当事人交执行费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且只有自然人能免交。
2.残疾人没固定生活来源,因身体原因生活能力受限、收入不稳定,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免交。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因其用于保障亲属基本生活,申请执行时可免交。
4.像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体,本就经济差,免交执行费可减轻负担。
结论: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等费用者、生活困难群体。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对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身体残疾限制其生活能力及收入稳定性,减免执行费体现了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这些费用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执行此类费用免交执行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体,本身经济条件已经很差,免交执行费可避免加重他们的负担。若遇到交纳执行费用困难或不确定是否符合免交条件等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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