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在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上增加配偶姓名,可以被视为配偶双方通过重新约定,明确了彼此对于对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所属权,因此在法律层面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然而,即使
产权登记簿中已标明房屋权利人为另一方,该方仍能享有其产权份额。
然而,在实际分割时,不一定仅能平分相关权益。
针对此情况,若婚姻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
如未曾签署相关协议,则需综合考量与会双方对共有房产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拟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