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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在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上增加配偶姓名,可以被视为配偶双方通过重新约定,明确了彼此对于对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所属权,因此在法律层面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然而,即使产权登记簿中已标明房屋权利人为另一方,该方仍能享有其产权份额。
然而,在实际分割时,不一定仅能平分相关权益。
针对此情况,若婚姻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
如未曾签署相关协议,则需综合考量与会双方对共有房产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拟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新修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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