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女性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是在终止妊娠满6个月之后的期间内,如果此时男方提起
离婚诉讼;
2.对于已经作出判决且
不允许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离婚案件而言,若无任何新的情形或者原因,原被告在6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发
起诉讼的情况;
3.关于原告自行撤销
诉讼或者该案以
撤诉方式予以处理的离婚案件,倘若同样无任何新的情况或者原因,原被告也需在6个月之内再次申请发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