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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1.在女性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是在终止妊娠满6个月之后的期间内,如果此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2.对于已经作出判决且不允许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案件而言,若无任何新的情形或者原因,原被告在6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发起诉讼的情况;
3.关于原告自行撤销诉讼或者该案以撤诉方式予以处理的离婚案件,倘若同样无任何新的情况或者原因,原被告也需在6个月之内再次申请发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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