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双方,若以以下任意一种种情况存在时,均可由男方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有
重婚或与她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等行为;
(二)在婚姻关系过程中,以
暴力形式侵害或威胁
家庭成员,甚至对其进行虐待以及遗弃;
(三)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并且不思悔改,亦或是沉迷于毒品无法自拔;
(四)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由于感情上的隔阂和矛盾,双方不得不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连续达到二年之久;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如果还有其他任何导致夫妇之间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和平相处的原因,也可以提供相应
证据用以支持男方的解约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