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拆迁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屋时,被拆迁方有权行使其权利,拒绝进行搬迁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应积极地寻求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若是协商无果,也可向上一级的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提出调解请求,并尽可能地争取在该阶段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若仍未解决问题,则还可以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决。
此外,当事人亦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