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补贴费用:
此项费用将根据被
征收房屋单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以50元人民币进行计算,若每个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所记载的面积不足1000元人民币,则需予以补贴,直至其达到1000元为止;
2.临时安顿费:
该费用将根据被征收房屋单位面积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月为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若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所载明的金额低于600元人民币,同样需要对其追加补贴,直至其等同于600元人民币;
3.情况特殊的,如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处置方案,将会一次性支付相当于12个月的临时安顿费用。
而在实施
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将依据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顿期限以及规定的每月临时安顿费标准进行发放。《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