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该团伙敲诈勒索8000元未遂案件,应先确定主犯和从犯。明确各成员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以此区分主犯和从犯身份。
(二)在量刑时,考虑到犯罪未遂,可对整个团伙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主犯,要对这起敲诈勒索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其情节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轻的可考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司法机关还需综合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如犯罪嫌疑人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