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离婚之后,满足以下两项特定条件之一即可令女方归还男方给予的
彩礼:
首先,若双方确实履行了
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却未能共度美好时光的情况下;
其次,若男方在订婚或正式婚礼前,自愿
赠予女方财物且此举导致其个人经济状况陷入困境之时。
对于前项情况而言,女方应当全额退还所收受的所有彩礼;
而对于后者来说,仅需返还男方赠与的部分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