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的探视问题上,
当事人有权选择
申请强制执行。
尽管探望子女并不是未实际承担养育职责父母的唯一合法权益,然而当另一位
监护人拒绝配合对方运用这一权利时,享有
探视权的一方完全有正当理由向法庭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执行探望权不能简单地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探视行为进行干预和干涉,相反只能采取适当的
罚金、
拘留等手段去压迫那些有意阻止或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
离婚父母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合作履行其应有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