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出明确解读指出,
定金与
投标保证金二者可同时适用且并行不悖。
无论是从其各自之目的、在何种特定环节下出现、或是退回及性质等各个方面来看,定金与投标保证金均具备高度的差异性,因此它们之间是完全能够并存的。
参照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法律条文规定,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
付定金,作为
收购合同或其他经济活动中的
对价;
当然,定金的具体数额则需具体商定,一旦借款方实际交付了定金,
定金合同便即刻生效。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
投标人欲撤回已事先
递交的投标文件,则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信形式,书面告知
招标机构,并且招标机构在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时起,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已经被他们收取保管的投标保证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
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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