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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包含哪些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犯罪,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利用信用卡这种金融工具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获取大量财务。
具体来说,应符合如下四项基本要件才能够被认定为该罪名成立: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信用卡管理秩序以及公共与私人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表现来看,行为人通常会借助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两种手段,充分利用手中的信用卡从事诈骗行为;
然后,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本罪之人属于普通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特殊法人组织;
最后,就犯罪心理而言,必须明确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必须具有非法侵占公共、私人财产的倾向性,而不得存在偶然性犯意或无意识犯意。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相关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规定中的任意一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小,那么将处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同时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反之,若行为情节严重,则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其中涵盖了诸如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假冒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后重新启用的信用卡、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诈骗等多种情况。《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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