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典当遵从如下原则来分配财产:
首先,关于个人
婚前财产的问题,若未作特殊声明,那么便不会涉及分割;
其次,婚内共有资产须先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自主处置;
倘若协商无果,方可诉诸至法庭,由法官按财产本身的实际状况,以及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再次,若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资产各归其自有,则依照此规定执行;
另外,一旦一方为了养育子女、
赡养父母或者协助对方从事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过多的努力,
离婚时他/她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对方也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在
离婚析产过程中,若发现有一方故意破坏婚姻
共同财产,或者蓄意
伪造债务妄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这类行径恶劣者,应予以严惩,可以适当减少其分配份额甚至完全不给其分配任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