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探讨这个议题之前,有必要强调的是,任何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都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任何隐瞒、欺骗、威胁或者利用他人处于不利处境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些行为进一步导致了得到的共识不是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我们需要清楚,这份协议的意旨必须是确定和处理夫妻之间的财务事宜(包括
婚前财产和
婚后财产),而非涉及到
家庭成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分配。
并且,协议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且符合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素之后产生的协议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