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权益可通过以下途经进行维护:
(1)由
债权人提出诉求,请求
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
诉讼时效已过期,债权人依旧保留着获得
胜诉的资格,然而,
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并无任何损失,债款仍然持续有效,欠债者固然有权拒绝履行偿还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债权本身及其
申诉权利的存在。
因此,即使
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再提出上诉,法院也需要予以接受和处理。
(2)债权人可以督促债务人继续付还案款。
在此阶段,若债务人愿意积极履行,债权人的债权便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撤销本金或退还利息。
(3)债权人亦可以要求
担保人为债券人
偿还贷款。
需注意的是,只有当借款契约中签署了保
证人物时,此种方案才具有操作性。
在签订了
保证协议的前提之下,
保证期间将与其
债权诉讼时效同步走向终结。
假使保证人主动表示要承担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如同对待债务人主动付款一样,产生同样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