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所
购房屋仅登记一方姓名是否依然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且夫妻二人并未特别约定以谁为主权利人,那么即使
房产证登记仅为其中一方的姓名,我们也应该将其理解为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资产。
其次,若婚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能够以其
个人财产购
买房产,但二者在房产证上的权属登记问题上达成了明确协议,即那该房产便同样被认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婚后如有某一方的父母能够
出资替他们的孩子购买不动产,而该不动产在
产权登记时只记载出资人子女的姓名,那么我们就应当理解为此项赠与为特定对象的行为,因此,该不动产会被认定为仅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是在婚后,夫妻中有哪位能人以其个人财产缴纳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尽管房产证只能登记其个人姓名,但从法律角度考虑,该房产依然作为其个人财产独立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