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条款规定如下: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妇中的某位成员已经办理了购入房产所需的
抵押手续,支付了首款,并获得了全部房产的所有权标记(即
房屋产权证)。
然而,在婚姻续存期间这对夫妇共同参与了
还贷事务。
在此情况下,该套房产的绝对所有权保留为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的那一方所有,至于共同完成的还贷部分,则应当由获取所有权的一方负责向另一方支付适量的
经济补偿。
第二项条款则明确:
如果购
买房产的
抵押贷款是发生在
结婚之后,那么这套房产就被视为夫妇的
共同财产。
此后,双方将会就如何合理切割这部分财产进行磋商,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就请交给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第三项条款补充说明:
同样在家庭中,如果有一方在没有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就已办理了按揭手续并且支付了首款项,然后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用
夫妻共有财产来继续
偿还贷款。
在离婚
诉讼期间,这一现状还未能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仍然应该进行初步的财产协调与协商。
若是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则只能交由法院进行依法审判。
但是针对
房屋产权是否归某一方所有的问题,法院通常会选择不做出决断,而是会建议先由其中一方行使房屋
使用权,待其取得房地
产权证之后,再来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房屋权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