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这类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该财产是归属于夫妇之间的
共有财产或是留给了子女作为
遗产继承。
在办理婚姻解除手续时所进行的
财产分配,仅仅是针对婚内期间各共有人的共同财富所做的分配处理,并不包括任何与子女名下财产相关的分配事宜。
通常情况下,子女名下的房产其所有权完全属于孩子本人,父母双方面临着无可争议的法律责任就是不可对该房产作出任何处置,因此也无法对此提出分割申请。
那些获得了抚育子女权力的父母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在这处房产中,但另一方却不得对其进行分割主张,同时也绝对禁止以放弃
财产权益作为拒绝承担
抚养义务的借口,否则必将遭受
法律诉讼困扰。
依据现行规范,房产作为一种不可动产,其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仍是遵循登记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登记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绝对的权利拥有者。
若其他利益关联人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他们自身实际上是合法的权利持有者,那么他们便可提出更正要求乃至
确权。
唯有点明在房地产监管部门完成登记且已经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人士,才能被视为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
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