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身为公司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您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未能及时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尽快向公司全额补足
注册资金,而与此同时,公司的债权方同样具有权利,他们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能按时缴纳注册资金及其利息的股东就欠款及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对该公司未能偿还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偿
赔偿责任。
下面,让我们详细探讨下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主要表现方式:
第一种情况,指的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这意味着股东完全没有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
具体细分的话,又可以细分为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无力履行出资义务、假装履行出资义务(即
虚假出资)和出资后立刻撤回资金的行为(即
抽逃出资)四大类;
其次,我们来看未完全履行的情况,这类是指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如数交付全部注册资金;
这其中包括货币出资尚未达到预定数额,亦或是非货币出资实物、工业
产权等财产价值大幅低于合同约定的定价等等;
最后,不适当履行则涵盖了出资时间
逾期、
出资方式不合规以及手续不完善等情形--例如
拖欠出资、瑕疵出资等情况。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通常被视为股份制公司的出资者或者说投资者。
从股东身份区分的角度看,大概可以区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两大部分。
机构股东是指那些享受股东权益的
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是由各种各样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民间非盈利性法人以及投资基金等机构组成的。
个人股东则是指一些自然人股东。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它是指股东依据签署的协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公司注入资产或是履行额外的支付义务。
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的性质除了是一个契约性的责任之外,还是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