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拟投资和资金抽离的
刑事犯罪行为的既遂判定标准如下:当发起人、股东违反了
公司法规定的对实体或非实质资产的实际交付义务,存在虚拟投资的情况;或是在公司正式注册后,恶意抽回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了
数额巨大、侵害的后果极其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结的地步时,便可认定为虚拟投资、资金抽离
犯罪行为的既遂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
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