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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债权变动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点:
首先,需涉及的债权必须已被法律认可,具备有效性。
同理,若原本并不存在任何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关系,则无法触发债权的变革。
其次,债权的实质内容必须有所转变。
这类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数量增加或减少,品质的变更;
价款或报酬的金额的调整;
履行期限的变更;
履行地点的迁移;
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改变;
附属条件的增添或去除;
原有的纯债形式变为可选性的债权债务;
担保的设定或解除;
利息的修改等。
再者,这个债权的变更须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表达(书面或口头)或法律的直接具体规定,甚至可能通过裁判机构的审判裁定来实现。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
(1)债权的变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尤其在合同之债中,合同是双方代表人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商议结果,合同的内容是可以进行变动的。
然而,当当事人关于如何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够详细明确时,我们应认为其尚未发生变动。
并且,变更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应对国家、集体及第三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也要遵守公共道德和行为规范。
侵权之债中,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后同样可以对债权的内容进行变动。
例如,在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以自由地进行商讨并进行变更。
此外,债权还能因为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得以变更,例如,选择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正确行驶他的选择权,使得选择之债转变成了简单之债。
(2)债权的变动也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法定之债中。
例如,当债务人未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债务履行义务,并且该义务的履行已对债权人失去实际意义时,那么该合同之债将会自动转变为损害赔偿之债。
(3)债权人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也能引发债权的变动。
例如,如果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此类型的合同进行重新审理或者撤销已有裁决,然后根据申请结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对已然生效的合同进行必要的更改。
最后,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要求,无论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变更,新加入的注册资本都必然要遵从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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