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的住院发票不幸遗失,无需担忧,您仍然能前往医院寻求发票副本并加盖医院公章。
这样一来,
医保仍可给予相应的报销待遇。
1.通常情况下,医保需在住院或就诊时即刻开具发票,但若发票不慎遗失,仍具备弥补措施,只需持有所持有的
医疗保险卡便可进行操作。
2.您可向医院索取并复印保存于其处的原始发票记账联一份,再加上医院财务章或发票章的印鉴。
随后,您即可携带这份复制件到您所选择的报销机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为全面保障权益,建议您携带此
复印件前去
社保机构咨询相关情况,以了解其他患者在相似情况下是否曾采取类似举措。
了解具体流程后,根据社保机构的指导准备所需材料,最后汇总交给相关单位负责人员。
3.关于发票遗失之
处理方式,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可能性:
(1)发票确实是可以重新补发的,只要向医院展示并出示个人所持有的医疗保险卡;
(2)仅须记住原始发票的编号即可方便地寻回医院为您重新打印出的发票;
(3)带上您的处方以及医疗保险卡,以及
身份证前往医院,便可获取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相信通过这些步骤同样能够满足报销要求。
4.谨附相关说明。《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医疗
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