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无法承担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申请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事件,将由被申请者实际实施
暴力行为的所在地区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如果考虑到由被申请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适宜,那么这也可以成为在被申请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当某位精神病患者在实施了暴力行为后,其所产生的对
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已达到
犯罪程度,然而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该人被判定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时,如果认为该人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应该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关于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公安机关若发现该名精神病患者有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时,应根据情况拟出一份强制医疗建议书,然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或者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的请求。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时,可以对此做出强制医疗的裁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在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仔细审查以下内容:首先是是否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是申请书上是否明确写明了被申请者的
身份信息、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所导致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附带提供相应的
证据材料;第三是是否附加有法医
精神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可以证实被申请者确实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证据材料;第四是申请书中是否列明了被申请者的
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最后是需要审查的其他相关事宜。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应于七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申请符合
强制医疗程序的受案范围并且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同时所提交的材料完整无缺,应当受理此案;如果该申请超越了本法院的管辖权限,则应退还给人民检察院;若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应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天内补齐所有缺失的部分,否则应当将该申请退还给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