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外观设计专利的
侵权判定过程当中,首要任务应当是细致检查所指控的侵权产品与其对应的
专利产品究竟是否同属一类产品。
若不属于同类型的产品,那么就不能算作是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益。
(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及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型产品,这一环节应当以商品销售的常规
类别划分习惯为基础,综合考虑客观实际环境,同时参考于规范的外观设计分类表(即《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对二者是否属于同一类别作出确切的认定。
(三)尽管同类产品作为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必备条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相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有可能涉及到侵权判断。《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