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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侵权构成的标准有哪些

王** 重庆-大足区 商标咨询 2026.01.18 18:16:57 435人阅读

判定商标侵权构成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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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因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这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2)使用近似商标,在同种商品上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让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也构成侵权。
(3)销售侵权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商品侵权,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可能被认定侵权。
(4)伪造标识,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5)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市场秩序,也属于侵权。

提醒:企业和商家在经营中应严格审查商标使用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遇到商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8 2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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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若要避免商标侵权,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使用商标前,先查询该商标是否已被注册,确保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设计商标时,保证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避免使用近似商标。
(三)进货时,要严格审查商品来源,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合法使用的证明,不销售侵权商品。
(四)不参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不销售此类标识。
(五)不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等。

2026-01-18 21:2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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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如下:
1.未经许可用相同商标,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易造成混淆,算侵权。
2.使用近似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易混淆的,构成侵权。
3.销售侵权商品,不管是否知情,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可能侵权。
4.伪造标识,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商标标识,属侵权。
5.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换商标再投入市场,也是侵权。

2026-01-18 19: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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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定商标侵权构成有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使用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标识、更换商标这五项标准。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且易导致混淆,使用近似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这些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维护商标的合法使用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如果遇到涉及商标侵权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8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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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有多项标准。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使用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标识以及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这些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避免商标侵权,市场主体应做到:1.进行商标使用前的查询,确保使用的商标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冲突。2.建立严格的供应链审查机制,对采购的商品进行商标合规检查,避免销售侵权商品。3.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商标标识的制作和使用流程,杜绝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2026-01-18 18:59:57 回复

解答如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商标法》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若不使用他人商标将无法表示该指示性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三是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在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如,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实务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类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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