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法定解除权是不容许
当事人自行约定予以排除的。法定解除权作为法律对于签定合同的双方所赋予的一项法定权利,实际上是法律为保护那些非违约的一方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在面对对方
违反合同或者其他种种经过衡量后发现当合同无法持续进行下去的客观因素时,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便可通过自主行使解除权这一方式来将自己迅速从复杂且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的合同
法律关系中撤出,以此来有效降低自身的损失幅度。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让当事人自行决定其是否能享有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