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姓名权,其具体内容主要可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是姓名决定权,这项权力赋予个体拥有自由选择或者选定自己姓名的自主权。
其次是姓名
使用权,这意味着每个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均有使用权,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益。
第三则为姓名变更权,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更改自身姓氏或者名字的权利,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
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并且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姓名变更时,都需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