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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是否最高

关于留置权抵押权以及质权之间冲突时的优先效力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若某一特定的动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或者质权,而之后又遭受了留置权的限制,那么在此情况下,留置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这也充分体现了留置权较之于抵押权以及质权所具有更高的效力。
实际上,留置权是债权人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后,如果债权人的相关债权未能获得全额清偿之前,其可以将该等财产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
当债权人的债务超过一定期间仍无法得到完全履行之时,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预先留置的财产进行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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