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户与房东在
拆迁事宜上所产生的争端,这实质上仍然属于租约范畴内的法律争议。
根据租赁期内由于租赁对象遭到拆除而使得租赁合约无法延续下去,同时也包括了租赁之中所遗留下来的杂项物品、安装设备、经营运作等因拆迁事件而引发的补偿相关问题的矛盾纠葛来看,其具体内容依旧归属到房屋租赁契约
纠纷的领域之内。
在拆迁行为进行的时候,只要
租赁合同仍处于合法且有效的执行当中,尽管租客可能已经将被拆迁的房屋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申请获得了工商
营业执照,以及在此实际开展商业运营活动;
那么,当他们提出对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指定的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金额的请求时,我们应当对这样的诉求给予肯定和支持。
除此之外,在
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完全终止的情况下,拆迁事务机关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取得了其他合法的批准手续,并发起了正式的拆迁通知和公示。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租赁合同,并依据租赁合约,向房东提出一定比例的
违约赔偿责任的索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