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即是针对一个普通法系下的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其在经济领域内的实力是否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而信用评估这一概念则具体指由诸如银行等信贷及其服务机构,针对特定的借贷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信誉状况所作出的正式的风险评估行为。
按照当前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人和机构都拥有合法的权利去查阅其自身被评估的信用等级,且信用评估机构无法拒绝他们查询相关信息的请求。
如果民事主体通过自我调查或其他途径找到信用评估结果与其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甚至是显著错误的地方,都可以向信用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必要的更正和撤销等改正行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