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签署以他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严格来说它属于一种效力待定型的
合同关系。
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合同就是完全无效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得看对方
当事人能否通过催告的方式,要求被
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做出回应,倘若被代理人并未对此表达出任何态度,那么将会被视为拒绝追认这份合同,此时,该份合同将被定义为无效;
其次,若被代理人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追认,那毫无疑问,这份合同便是生效的。
您或许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善良且诚实的交易相对方具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力。
而撤销的唯一形式是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此外,善良且诚实的相对方同样有权向行为人提出
履行合同义务或就因其遭受的损失而要求行为人进行
赔偿的要求。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
赔偿金额的设定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当时,相对方可能得到的最大收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