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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同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签署以他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严格来说它属于一种效力待定型的合同关系
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合同就是完全无效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得看对方当事人能否通过催告的方式,要求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做出回应,倘若被代理人并未对此表达出任何态度,那么将会被视为拒绝追认这份合同,此时,该份合同将被定义为无效;
其次,若被代理人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追认,那毫无疑问,这份合同便是生效的。
您或许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善良且诚实的交易相对方具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力。
而撤销的唯一形式是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此外,善良且诚实的相对方同样有权向行为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或就因其遭受的损失而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的要求。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赔偿金额的设定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当时,相对方可能得到的最大收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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