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中,建设工程
承包方享有的优先权,其行使所规定的时限被明确设定为期六个月,这是从整个建设工程宣告竣工的那一天,亦或是在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内已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开始计算的。
我们所称呼的“
建筑工程优先权”,其具体的含义是指在建设工程的价款上,承包方对于将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而获得的价款,有一项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来接受清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