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合同缔约方之一存在过错所导致的,那么便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是否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弥补受损方的固有利益以及补偿损失方的信赖利益。
对于受损方的固有利益而言,通常包括因身体受到伤害、健康遭受破坏或者生活无法继续等无法逆转的状况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
医疗费用、照护费用等等。
而对于损失方的信赖利益来说,通常涵盖了缔结合同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为
履行合同做好充分准备和实际履行时付出的成本,以及因为对合同有效性抱有信心并选择作出相应决策所失去的盈利机遇的流失、额外产生的各类费用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