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租约的出租方所签订的合同依然具备法定效力。
租赁合同是以租赁标的物作为媒介,用于实现使用收益价值为主旨的
法律行为。
出租人应当履行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标的物并保障其能够正常使用的职责。
然而,出租人的所有权归属或者
使用权身份,丝毫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约定效力。
以非己之物进行出租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依旧保持其有效性,但是出租人必须承担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并确保其使用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